(三)蓄水和输水调度;
(四)实施水库安全运行应急预案;
(五)收取水资源费和工程水费;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自治县的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
水库保护区涉及的啦井镇和金顶镇人民政府,做好水库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利用水库水资源发电或者从水库中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工程水费。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水库保护管理专项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 本级财政预算;
(二) 上级扶持资金;
(三) 收取的水资源费和工程水费;
(四) 捐赠或者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库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植被,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减少林木低价值消耗。鼓励库区周边居民植树造林。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保护范围内村寨的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防止工业污染和农村面源污染,保障水库水质。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当地居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因水库保护管理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水库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流入水库的河流、沟渠倾倒垃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移动或者损毁界桩、标示牌和水文观测设施等;
(三)盗伐、滥伐林木;
(四)毁林开垦、毁坏植被;
(五)采矿、采石、采砂和取土;
(六)新建、改建危害水源和污染水体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