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丰坪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丰坪水库(以下简称水库)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供水、防洪和发电等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分为管理区和保护区。
管理区:以水库水域为中心,黄海高程2613米以内的区域;水库输水干渠两侧外延20米以内的区域。
保护区:管理区以外,东至白腊后山,北至黑山梁子,西至大麂子坪山,南至水库大坝下游500米,包括挂登河和9条主要支流的径流区域,总面积为152平方公里。
保护管理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界桩、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在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水库的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水库水质执行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标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丰坪水库管理局,隶属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水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监测、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