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控,提高计划管理水平
(六)合理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上一年度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下发执行。在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既要充分考虑市城区报国务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需求,又要统筹兼顾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做到分配合理、规模适当。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年用地需求情况,尽可能地把年度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用地项目,优先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新型工业化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使有限的用地计划指标用于能够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好项目。
(七)土地利用计划要与已批土地使用情况挂钩。已批准的土地要及时开展征地拆迁、及时供地、及时使用,不得闲置。对于征地拆迁率、供地率没有达到要求、闲置土地处置不力的地区(单位),相应扣减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停止报批新增建设用地。
(八)严格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一经下达,不得突破;具体项目用地计划一经制定,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必须在当年的10月底前使用完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和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已使用完的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市国土资源局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资料。
四、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九)认真施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与考核制度。严格按照《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潭政发〔2009〕13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53号)要求,对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示范区上一年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示范区年度用地指标分解的重要依据。
(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定额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审查、土地供应审批等手续时,必须依据用地定额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工业项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审核用地规模,其他类项目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的标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