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发(2011)29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发〔2011〕29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潭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水平,结合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提高规划执行力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依据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项目建设,要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前期论证和选址的前置要素,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擅自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凡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编制和各类开发园区、示范区的设立、调区和扩区,都要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首要前提。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严格把关,切实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落到实处。
  (二)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程序。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控作用,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范围。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工作,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发现,严格责任追究。
  (三)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熟悉和掌握本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具体业务办理环节中严格审查,充分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二、强化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提高预审管理水平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所有建设用地项目必须按规定的原则、权限、程序、内容和要求实施用地预审。在预审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所出具的预审意见要行文规范,内容详实可靠,同时应及时将预审情况进行系统备案。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项目。
  (五)把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过程中,应把各类园区和示范区等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重点区域,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投资准备情况等作为审查的重点,有效解决虚假项目报批、后续建设乏力等问题,确保土地合理高效利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