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事件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按程序接报和办理)。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较大气象灾害的发生经过;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总结防御或应急处置的经验和不足;提出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建议。
(三)应急工作总结
较大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交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按程序接报和办理)。
(四)灾害评估
较大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按程序接报和办理),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五)灾害保险证明
有关单位应当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各级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二)信息保障
1、市气象部门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市应急办)及其他相关单位实现互联互通。
2、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3、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机构;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三)装备保障
1、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