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处理措施
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和设施采取紧急措施,并加强监视和控制,防止灾害扩散,减轻灾害损失。对于台风或暴雨引起的滑坡、坍塌等,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于强对流天气(雷电等)等引起的通信、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受损,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的抢修。
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组,在当地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配合下,指导、指挥各应急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接到报警并确认后,由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指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灾情收集评估组进入灾区,了解灾情,确定灾区范围和损失最严重的区域。市气象局立即对天气、气候实况进行分析、评估。
(二)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新闻单位接到同级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在15分钟内向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和警报信息。
(三)信息共享和处理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四)应急通信方式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待班制度。
(五)调查与评估
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由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一般等级气象灾害由县级气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较大等级气象灾害由市气象部门牵头负责,必要时报请省气象部门予以支持。重大、特别重大等级气象灾害由省气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六)应急终止
Ⅰ、Ⅱ级响应行动由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Ⅲ级响应行动由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终止。
Ⅳ级响应行动由市、县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决定终止。
五、后期处置
(一)灾害成因分析
较大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按程序接报和办理)。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二)事件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