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其他需要发布IV级预警的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IV级预警由县(市、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决定发布。
(五)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四、应急响应
(一)政府响应
1、分级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四个等级。
Ⅰ级和Ⅱ级响应
当确认我市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时,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启动Ⅱ级以上响应。当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发布Ⅱ级以上响应时,我市须立即启动Ⅱ级以上响应。
Ⅲ级和Ⅳ级响应
当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气象灾害时,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当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气象灾害时,市、县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程序
当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预警标准以上时,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机制,决定或遵照省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预测、预报可能发生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时,或气象灾害已发生,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确定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等级和处置意见,上报市应急委。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根据权限决定启动或报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宣布灾区相关区域进入气象灾害预防应急期或救灾应急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预防应急或救灾应急工作。
当预测可能发生预警标准的灾害性天气过程时,市气象局必须向省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接受上级气象部门的业务技术指导,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