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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参保职工接受生育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确定的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做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八条 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执行。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四)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六)审核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
  (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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