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茂府〔200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必要的医疗保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的全部职工(包括全体干部、工人)。
第三条 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筹集,统一政策,统一核算,分账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