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等反馈工作。
(二)层层分解落实减排指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要上述两项指标相应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并制定年度减排计划,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首要任务,层层落实减排指标,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等基础性工作,按照“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要求,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探索污染减排实施机制。制订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到各有关排污单位,督促落实减排工作。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各有关企业实施污染物削减项目,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强化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确保完成减排工作目标。
(三)强化考核工作。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制度,把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在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三大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茂名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每年分解任务,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实行严格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未能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实行“项目限批”,一律不能参加有关环保工作的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实行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与财政挂钩,未完成区域污染物削减目标的县(市、区),实行经济处罚,由市财政从各县(市、区)财政中直接扣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新闻媒体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四)完善相关政策。一是切实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和脱硫相关政策。2008年底前,研究解决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问题,收费标准不低于0.5元/吨;到“十一五”期末,所有城市(含县城)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0.8元/吨的标准以上,实现保本微利。研究制订符合茂名市实际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进一步落实国家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提高SO2和污水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