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订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加强对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重点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十七)市质监局。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牵头制订有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八)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茂名分行、茂名银监局、茂名证监部门。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污染严重的企业贷款。
(十九)市文广新局。负责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在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污染减排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好每年一度的世界环境日、城市节水宣传周、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二十)茂名供电局。负责推进电网建设和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加快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为全面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提供产业结构调整关闭和自然停产企业的停止供电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参与和配合国家和省对我市的相应核查工作。
(二十一)茂名石化公司。按规定完成炼油分部及化工分部硫磺回收工程、动力厂锅炉循环硫化床技改、污水处理工程改造建设,推进节水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完成中石化集团和市环保局下达的减排指标,建立污染减排档案,配合国家和省对我市的污染减排核查工作。
(二十二)茂名热电厂。按规定完成5#、6#机组脱硫工程和1#-4#小火电机组的关闭,完成粤电集团和市环保局下达的减排指标,建立污染减排档案,配合国家和省对我市的污染减排核查工作。
(二十三)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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