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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市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运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和配合国家和省对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的相应核查工作。
  (十)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环境污染。负责茂名市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完善市区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工程,加强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加强对市区污水处理费支付的审核;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提供市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行情况,监督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染减排档案,并参与和配合国家和省对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的相应核查工作。
  (十一)市城乡规划局。严格把好城乡规划和管理关,科学规划城乡建设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环境污染。
  (十二)市水务局。加强全市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及科学调度;制订茂名市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建立茂名市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指标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与节约工作;推进水环境生态建设,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和主要河道的清淤保洁工程建设;实施茂名市“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加强取水、节水管理工作,促进节水减污。
  (十三)市农业局。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订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深加工、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沼气;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十四)市物价局。制订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制订完善电厂脱硫电价和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征收标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的经济政策;执行省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方案,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十五)市工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配合环保部门全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对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或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以及政府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关闭的企业,严格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提供产业结构调整关闭的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相关文件,并参与和配合国家和省对我市的相应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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