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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招商引资优惠试行办法的通知

  (八)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审批或验收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及安装设备、商品购置,一律由新办企业按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符合技术标准的商品和服务,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安装等服务机构,禁止行业垄断。
  第十一条 新办企业经国家、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为优惠的扶持。
  第十二条 新办企业要求兑现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向市招商办提出申请。市招商办接到申请后,通知项目立项审批(核)部门,由项目立项审批(核)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市招商办予以协调。对符合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项目立项审批(核)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有关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兑现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新办企业,从污染发生之日起,即停止适用本办法,并追回已减免的费用和财政奖励。
  第十四条 市招商办、市监察局、市外经贸局、市物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投资服务中心、市法制局等部门要恪尽职守,加强监督。对影响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敷衍塞责、服务态度恶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由市监察局牵头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所有减免费用等优惠均只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行,五年后优惠办法另行制定。此前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列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基金目录

  一、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绿化补偿费
  2、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4、房屋拆迁管理费
  5、房屋安全鉴定费
  6、环境监测费
  7、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8、劳动争议仲裁费
  9、劳动合同鉴证费
  10、劳动年审证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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