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市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被新办企业聘用为管理层人员的,其人事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服务,免收三年人事代理费。
(三)新办企业一年内需要培训劳动用工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协助。
(四)政府积极帮助新办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定期举办人才招聘会,为新办企业招聘员工提供服务;对新办企业急需的科技人员,人事、劳动、公安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财政奖励。
年税收缴入茂名市市级财政1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含100万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缴入茂名市本级财政总额的10%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融资扶持。
对进入茂名石化工业区、博贺新港区经营的新办企业,政府优先定期向金融部门推介,优先申报省、市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
第十条 高效优质服务。
(一)提供“一条龙”代办服务。新办企业的设立,实行代办制和并联审批制度,由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为企业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消防、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做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审批部门做到随到随办,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及政策要求的,有关部门在投资服务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完本部门审批手续。
(二)提供“特事特办”服务。对重点新办企业实行“特事特办”。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现场审批,及时解决问题。
(三)提供“一个口”收费服务。新办企业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市投资服务中心内银行窗口缴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新办企业收费。
(四)提供“保姆式”跟踪服务。市各有关部门按自身工作职能,制定并公布优质服务措施,为新办企业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以及从项目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提供全程跟踪服务。投资审批督察办公室公开投诉电话和其它联系办法,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处理企业投诉;对企业关于行政失当的投诉,查证属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限期改正。
(五)全天候服务。市投资服务中心开通企业服务专线电话,为新办企业提供全天候服务,做到有呼必应,竭尽所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排忧解难,让企业满意。
(六)新办企业因业务需要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证照。
(七)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新办企业接受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指定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商会或其他团体,变相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