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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招商引资优惠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招商引资优惠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招商引资优惠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市招商办和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茂名市招商引资优惠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税收缴入茂名市市级财政的企业。
  第三条 用地优惠。
  新办企业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土地出让各项收费。
  在茂名石化工业园区新办企业的,茂名石化工业区管委办负责公共“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土地)建设。供水、供电、电信部门负责将管网线铺设到工厂用地边缘(企业专用管线除外),优先安装水、电和通讯设施。
  鼓励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通过出租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给新办企业。
  第四条 用水优惠。
  在茂名石化工业区、博贺新港区的新办企业,水资源费按现行标准20%收取;由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企业,工业用水价格按75%收取。
  第五条 用电优惠。
  新办企业用电类别为工业用电项目的,实行峰谷平电价。新办企业上缴的供电城市附加费,经市政府批准,予以退还。
  第六条 收费优惠。
  对新办企业实际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收费优惠(具体减免项目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 人力资源扶持。
  (一)新办企业引进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我市入户,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其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和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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