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正在接受劳改、劳教、少教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应属合法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 经核定属伪造、假冒等无效证件、证据的,取消有关人员合法安置人口的资格。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结婚、生育、收养手续,或户口迁入手续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合法安置人口,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调查审核,以三次公榜形式公告确定。
第四十条 拆迁人必须先建好新区安置楼,或通过其他渠道安置好居民后,才能进行建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有正当理由暂未建好安置房的,必须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拆迁人不能提供周转房或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经协商一致不入住周转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的合法安置人口,每户五人以下(含五人)的每月补助450元,每户六人以上(含六人)的每月补助650元,直到安置完毕。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必须具有生活必需的基本设施和简单的装修,如通水、通电和有可使用的厕所、厨房等。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后,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由拆迁人付给一次性搬迁费。搬迁费以户为单位,每户补助945元。
第四十五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由拆迁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交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开出“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由缴款人直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优先用于政府改造项目的建设。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故意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