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五条 拆迁集体和其他单位的公共房屋(村、居委会办公用房除外)、附屋、猪栏、牛舍等闲杂房屋,只作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不作房屋产权调换及安置。
  拆迁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外来人员所建的无合法产权的房屋,只作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不作房屋产权调换及安置。
  第三十六条 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途径灵活方式,按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安排。
  1、拆迁零星住房房屋的安置用地:①住户可选本村组内本户使用的土地;②住户无地可选的,由本村组统筹安排建房用地;③本村组确实无法安排建房用地的,由征地建设单位就近新征地置换被拆迁户旧宅基地解决安置。
  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可按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25%计取。
  2、无论采取何种途径,新安排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的面积指标安置,孤寡老人每户按60平方米的面积指标安置,一对夫妻但未生育子女的按80平方米的面积指标安置。在原籍依法拥有所有权的居住祖屋的外出工作人员(如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经本人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以户(注:指依法已组成婚姻家庭的)为单位予以安置:每户3人(含3人)以下的,按80平方米的面积指标安置;每户4人以上的,按120平方米的面积指标安置。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人员为合法安置人口:
  (一)世居或长期(30年以上)在被拆迁村庄生产生活,承包责任田,并享受宅基地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人员;
  (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迁入或新增的人员;
  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法》结婚条件,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结婚落户,并参加该集体分配的人员;
  因父(母)再婚,随父(母)迁入,并参加该集体分配的子女;
  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申领有《收养证》,准予收养的孩子;
  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政策新出生的孩子;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但已经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处理入户的在册人员;
  (三)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士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复退军人,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