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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1、猪栏、牛舍闲杂屋等房屋。
  ①檐高2米以上的按住房标准计算补偿;
  ②檐高2米以下的补偿:
  红砖瓦木结构的补243元;
  泥砖墙并有砖石基础、瓦面结构的补203元,无砖石基础的补助176元;
  砖石墙、石棉瓦或油毡纸顶的补135元;
  泥砖墙、石棉瓦或油毡纸顶的补108元。
  2、简易棚。
  木料或钢材作柱,石棉瓦或油毡纸顶等有地脚砖墙的简易棚补68元,无地脚砖墙的补54元;
  铁皮屋有柱架的补135元,无柱架的补68元。失去使用价值已废弃的简易棚不作补偿。
  3、围墙按地面以上实墙面积计算。
  红砖片石墙:墙宽12厘米的补41元;墙宽18厘米的补61元;墙宽24厘米的补81元;泥砖墙的补27元。
  4、粪池:红砖水泥结构的,按地面面积补162元。
  5、晒场、地台:水泥结构的补27元,石灰结构的补20元。
  6、水井:井壁砖石水泥结构的,井口直径100厘米(不含100厘米)以下的,井深每米补助120元;直径100厘米(含100厘米)以上的,井深每米补助240元;井壁没有砖石水泥结构的,按以上标准的50%计算。
  手摇井泵,每口补偿800元。
  7、经批准的砖石瓦面结构的临时房屋,按建筑面积补41元的拆工费。
  8、迁移坟墓补助费,泥坟每穴补1000元,灰坟每穴补2000元。
  (三)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应扣减房屋使用折旧费,折旧费以相应拆迁补偿为基数,按每年2%的比例计算折减。
  上述拆迁各种建筑物的补偿,已包括浴室、灶台、烟囱、供水、排污设施、照明设施、房屋基础及天面拦河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零星果、竹、木的补偿标准。
  (一)荔枝、龙眼树、按单棵树冠直径大小分级补偿(树冠相互交叉重叠部分不计补):1米以下的补68元,1.01米至2.5米的补135元,2.51米至4.5米的补220元,4.51米至7米补338元,7.01米以上的补432元,一年内新种的果树每棵补27元。
  (二)杨桃树、木菠萝、榄树、芒果、黄皮等果树:小棵(米高围10厘米以下,即地面以上1米高处的周长称米高围,下同)每棵补偿27元;中棵(米高围10.1~30厘米)每棵补偿68元;大棵(米高围30.1~50厘米)每棵补偿120元,特大棵(米高围50.1厘米以上)每棵补偿162元。
  (三)香蕉:已挂果的每棵补偿27元,达到挂果条件的每棵补偿15元,小棵的补偿10元。每穴最多计补3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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