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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四条 拆除茂名大道等工程项目不准建筑区内的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中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拆迁各种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一)住房每平方米补偿:
  1、红砖、水泥砖墙、瓦顶房屋。
  檐高(指房地台正负零零至檐高,下同)3.3米以上的补473元;
  檐高3米不足3.3米的补446元;
  檐高2.7米不足3米的补419元;
  檐高2.4米不足2.7米的补392元;
  檐高2米不足2.4米的补365元;
  檐高2米以下的或缺一面墙且檐高2米以上的补338元。
  2、泥砖墙瓦顶房屋。
  有砖石基础墙和部分斗砖及红砖硬角的补392元;
  有砖石基础墙但不超过地面0.3米或有少量斗砖的补365元;
  无砖石基础墙和斗砖的补324元。
  3、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平顶平房:预制件结构的补520元;
  混合捣制结构的补580元。
  楼房:四层以上框架捣制的补650元;三层以下的补620元。
  4、阳台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天面楼梯间与楼房结构相同的,按楼房补偿标准补偿;与楼房结构不同的,按平房相关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5、各种装修补偿。
  ①楼房外墙四面装贴石米、马赛克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增补41元;装贴瓷砖(条、片)的增补54元;
  ②外墙只有一面装贴的,按上述第①项标准的1/4额补偿;
  ③外墙有三面装贴的,按上述第①项标准的3/4额补偿;
  ④室内装修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补偿;
  装贴瓷、彩釉砖(条、片)的补41元;
  耐磨砖、磨光砖等材料的补54元;
  云石、花岗石等石板材料的补81元;
  ⑤扣板(塑料板):有木架的补81元,无木架的补47元;
  ⑥宝丽板:有木架的补68元,无木架的补41元;
  ⑦合板:有木架的补54元,无木架的补34元;
  泥砖屋、猪栏、牛舍等闲杂房的瓷砖(条、片)云石板材的装修不予补偿。对未经租赁备案登记出租并由承租人自行装修的房屋的装修,不予补偿。
  (二)其它建筑物每平方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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