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财政、监察、物价、公安、发改、金融、人防、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电力、环保、农业、林业、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茂南区、茂港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实现绿化达标。
第八条 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的,由市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主管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拆迁人须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并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一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拆迁公告》中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将《房屋拆迁公告》在房屋拆迁现场公布。
第十二条 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十三条 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关系或转移房屋产权的,均不能补偿、安置。
属违章违法建筑的,依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十四条 在公布的房屋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地点,交付使用的时间,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