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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7日)废止

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因建设项目的需要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等)。
  第四条 拆迁人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的职责分工:
  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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