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梅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
核定和差额补偿暂行办法
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具体是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统筹考虑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员数和基本医疗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经考核后,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二、补助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三、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一般诊疗,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等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3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数变动等情况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