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
《意见》主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保障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工作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局务会议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每年举行不少于1次的专题法制讲座。
4.拟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考察、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5.新录用的公务员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6.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每年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专门法律知识的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由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