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公示。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并初审后,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核实意见,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
㈢ 镇级审核。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㈣ 县级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将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上报的资料再次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㈠ 资金来源。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1、当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2、上级政府财政配套补助。3、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依法接收的社会捐助等。
㈡ 资金分担比例。80~99周岁老人生活津贴补助资金,市和区按补助标准4:6比例分担,市和县(市)按3:7比例分担。
100岁以上老人补助资金,市和县(市、区)按补助标准7:3比例分担。
㈢ 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对象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实行专账管理,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专款专用。
七、具体要求
㈠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顺利实施。
㈡ 健全档案,规范管理。高龄老人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㈢ 在核定低保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㈣ 享受高龄生活津贴的老人辞世后,镇(街道)要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停止生活津贴发放。
㈤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辞世老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