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切实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从2008年起,国家用3年时间,优先解决了中央直属五大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根据国务院安排,今年国家将启动全国地方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我区国有垦区主要是指地方国有农牧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将其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自治区2011年22项重点民生实事工程予以推动。为此,现就我区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把握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解决地方所属85个国有农场及123个国有牧场危房改造任务,明显改善广大农牧场职工居住条件。2011年,确保国家首批安排我区7万户危房改造任务开工建设。
(二)基本原则。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中央补助,自治区和地方各级政府配套,对口援疆省市支持,农牧场和职工合理负担;在实施步骤上坚持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在用地供应上,坚持节约集约,以原址建设为主,新增用地为辅;在改造方式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平则平,宜楼则楼,统一建设和公助私建相结合;在建设标准上坚持经济承受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协调,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在组织方式上协调配合,公开民主,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严格控制改造成本,让利于民,严禁变相商品性开发。
二、危房改造的基本内容和实施程序
(三)基本内容。农牧场危房改造以居住在危房的家庭为扶助对象,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由职工和农牧场筹资改造,中央、自治区、各级政府补助以及对口援疆省市共同支持完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危房改造范围:1.房龄较长的土木、砖木结构平房;2.经鉴定为C、D级的危旧住房;3.基础设施不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农牧场职工住房。改造要充分考虑困难职工家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居住。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9000元,自治区本级财政每户补助3000元,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国有农牧场合计每户补助不低于3000元,并通过争取援疆资金的支持、农牧场职工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农牧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最大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职工意愿和本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