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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3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3年)的通知
(闽政办〔2011〕2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制订的《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2011~2013年)
(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九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要求,结合我省现有采供血机构建设和布局调整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与安全为目标,按照标准化、规模化、集中化的管理原则,全省统一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基本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机构网络,提高血液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突发公共事件临床供血能力,杜绝可控因素造成的经血传播疾病的发生,保障全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机构设置
  (一)一般血站
  根据国家卫生部制定的《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全省共设置9个覆盖城乡的采供血机构。即在省会城市福州集中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血液中心;在厦门、泉州、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8个设区市各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
  在2010年全省一般血站采供血量基础上,至2013年,全省一般血站的级别、数量、分布、年供血量及其服务区域范围见表1、2。
  表1. 2011~2013年全省一般血站年供血量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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