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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

  1.严格执行依法持证从事养殖生产的法律规定。市、区县农委要健全和完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申请、审查、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权属争议,依法保障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获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并按照长期、稳定的原则,确定养殖使用权期限。

  2.明确《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的发放办法。(1)光明食品集团等市属国有企业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为:一是市内养殖水域由养殖权人向养殖水域所在地的区县农委提出申请,由同级政府核发养殖证;二是在外省市由本市管辖的国有养殖水域由养殖权人向市农委提出申请,由同级政府核发养殖证。(2)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为:一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由发包方将承包合同、承包方情况等养殖证申请材料报养殖水域所在地的区县农委,由同级政府核发养殖证;二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的,由承包方向养殖水域所在地的区县农委提出申请,由同级政府核发养殖证。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养殖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发证登记手续,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3.把握好新、旧养殖证的使用衔接。农业部要求在2011年1月1日后,启用新版养殖证和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为此,市、区县农委要积极搞好衔接,尽快组织力量,开展新、旧养殖证的换发工作,并及时将2011年1月1日后有效的养殖证基本信息录入新版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不断提高养殖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对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宜渔农田改为水产养殖的,原则上不再核发养殖证,已核发的养殖证不改变原有土地属性。

  4.加强发证登记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引导。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也是加强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具体体现。市、区县农委要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发证登记业务培训,使其熟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要通过媒体宣传以及资料印发等多种渠道、方式,积极宣传持有养殖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养殖权人主动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养殖证核发及管理,抓紧将农业产业布局规划落地,明确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区域。市、区县农委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养殖证的审核,完成养殖证发证登记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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