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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委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行政科协助有关工委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由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组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由组长1人 、副组长1至2人和组员若干人组成。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亦可邀请本届市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县(市、区)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2、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执法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召开座谈会和监督听证会、个别访问、实地考察、调研文档资料、抽样调查、问卷调查、来函调查或者委托民意调查中介机构征求意见等多种方法和形式,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掌握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委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有关工委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委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人秘科负责提前通知。有关工委、办公室综合科指派专人,为审议报告和综合审议意见做好相应的工作。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委负责整理并经负责人核阅,报常委会秘书长、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综合科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委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参阅。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两个月内,有关工委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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