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市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市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市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办公室人秘科,办公室人秘科应当在会议七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三)听取和审议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市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或规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财经工委对中期评估报告或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4、市政府的报告或规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办公室人秘科,办公室人秘科应当在会议七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报告或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