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葫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自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和部署,积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五年来涌现出一批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公正执法、廉洁奉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总结经验,树立和宣传典型,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授予兴城市人民政府等25个单位为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兴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15个法制办(科)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张宁一同志等80人为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创造新经验,取得新成绩。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力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
兴城市人民政府
绥中县人民政府
连山区人民政府
兴城市郭家镇人民政府
绥中县沙河镇人民政府
建昌县石佛乡人民政府
连山区虹螺岘镇人民政府
龙港区双树乡人民政府
南票区暖池塘镇人民政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