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步骤
(一)铺开阶段(2011年底前)。
1.召开现场会,动员部署加快推进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2011年8月底前,自治区在百色召开加快推进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现场会,组织各产煤市、县(市、区)负责同志和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学习借鉴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的成功经验,统一思想,动员部署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2.深入调查研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本辖区煤矿企业在充分研究矿井提升、运输、通风、供电、供排水系统、煤层赋存条件和井巷条件等详细资料的基础上,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如有需要,自治区可组织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分赴有关煤矿企业逐矿指导,协助编制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申请报告。
3.集中联合审批。2011年11月,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集中联合审批。
(二)推进阶段(2012年1月-2012年12月)。
经核准的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督促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中遇到的问题。各产煤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矿机械化改造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煤矿企业推进机械化改造。煤矿企业要按照自行制定的煤矿机械化改造方案时间安排,稳步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2012年1月,自治区召开煤矿机械化改造经验交流会议。总结煤矿机械化改造铺开后所取得的成效,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3年3月前)。
对完成机械化改造的煤矿矿井,由煤矿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市级人民政府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意见。
在接到复核意见后,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矿井,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限期整改。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