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可以直接向政务服务窗口申请,或者通过公开的政务服务网站申请。
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并指导帮助申请人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窗口第一个接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为政务服务首问责任人。政务服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受理后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承诺办结时限;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告知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依照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办理,属于当场办结的事项当场办结,属于承诺办结的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五条 重大或者紧急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实行联合审批或者并联审批。
实行联合审批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审。
实行并联审批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理时限才提出延期办理申请;
(四)不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窗口对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申请事项,应当报告部门负责人并报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备案;重大项目不予审批的,决定前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应当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依据及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