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四)检查指导部门对服务窗口的授权;
(五)组织协调部门联合审批、并联审批;
(六)负责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七)检查督促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八)指导下级政务服务工作;
(九)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将政务服务职能相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
(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并设置政务服务窗口;
(三)授予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职权;
(四)按规定配备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五)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并公布实施;
(六)参加联合审批或者承担牵头并联审批;
(七)完成其他政务服务工作。
第八条 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受理政务服务事项;
(二)依据授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协调和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按时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四)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五)统计分析政务服务工作信息。
第九条 部门选派到政务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应当配备与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同等级别的人员。
第十条 部门应当授予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审核、协调、审批、制证、送达等政务服务职权。
申请事项按照规定不需要经过现场查验、检验、公告、听证、招标、拍卖、检疫、检测、勘测、鉴定、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部门应当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当场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服务操作规范,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