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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十大产业集群的意见

  (六)严把产业准入门槛,针对性承接产业转移。要加强对产业转移的引导,把承接产业转移与提升产业档次、层次结合起来,把产业转移和淘汰落后产能结合起来,充分考虑各县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发挥资源和产业优势,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的“两高一资”项目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转移,大力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原则,坚持产业转移和产业集群发展“高标准定位,高要求建设”,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最大化之路。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产业政策引导。制定十大产业集群发展指导目录,建立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重点产品技术标准体系,鼓励装备、化工、食品、纺织服装、木业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光伏、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争取各级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工业结构调整、老工业基地振兴、企业技术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十大产业集群的发展,对集群内为骨干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一并给予倾斜支持。
  2.设立2000万元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区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十大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和奖励,奖补资金每年适当增长。
  3.实行税费优惠。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进口零部件免税等优惠政策。对投资十大产业集群中属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对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的投资项目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4.实行重大项目奖补政策。对十大产业集群中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规模的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支付前期费用(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费用)6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对十大产业集群中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项目推进快的十大重点项目给予奖励;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产业前5强的龙头工业企业或总投资在3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三)鼓励和支持专业特色园区的建立。支持围绕十大产业集群在产业集聚区外设立专业特色园区,引导关联企业和项目在园区聚集和发展,专业特色园区享受我市工业园区有关电价、用地、税收、土地、融资、专项资金等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专业特色园区逐步发展壮大,形成新的产业集聚区。
  (四)优先扶持配套的中小企业发展。对为十大产业集群配套的中小企业,优先列入我市重点培育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工业企业名录,享受重点工业企业培育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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