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海塘及沿塘水闸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土方养护、塘顶、塘坡、防浪墙、镇压层(护塘地)、坦水、丁坝、盘头、顺坝、直立鱼鳞石塘、消浪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海塘隐患探测,备防石整修、安全鉴定、零星加固、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3.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及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的维修养护,以及河道的日常保洁。主要包括土方养护、堤顶、堤坡、前(后)戗堤、盘头、顺坝、防浪墙、消浪结构、安全监测系统、河道驳坎护岸、自然岸线的维修养护,河道水面保洁,白蚁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安全鉴定、零星加固、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4.大中型水闸以及本条第2、3款所指海塘、堤防上的水闸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物料动力消耗、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5.大中型泵站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机电设备、辅助设备、泵站建筑物、检修闸、自备发电机组、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6.大中型灌区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渠道、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滚水坝、水闸、橡胶坝、自动控制设施等维修养护,渠道、渡槽、倒虹吸、涵洞清淤等,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7.农村饮水工程、海水淡化工程的运行维护。主要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水源地保护(清污,标志牌、界桩设立等)、工程设施维护以及海水淡化工程的设施维护、药耗、反渗透膜更换等。
8.水文业务的维修养护。包括水文测验、水文情报预报及水文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工作。
9.防汛岁修。主要包括海塘、防洪堤、护岸、水闸、堰坝、翻板门、水库、灌溉设施岁修,原则上工期不超过一年。
10.流域性骨干工程的维修养护。指按单个项目核定维修养护经费补助的水闸、泵站、水利枢纽、堤防等流域性骨干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使用范围同本条第3、4款内容。
11.省级必要的安全督察、水利信息化系统维护(包括防汛指挥系统)、钱塘江维护等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工程主管单位要督促各工程管理单位(项目业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上报的维修养护项目,在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项目计划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须新增维修养护项目,并按程序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