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
4.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5.维护计划进度、质量没有保障的;
6.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各地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要求,联合行文上报资金申请文件及有关考核材料;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并联合下达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条 海水淡化工程所在地水利、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份前联合行文上报资金申请文件及上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的运行维护成本核算有关材料(包括海水淡化厂运行维护综合情况分析自评表、运行记录、收支凭证依据、完税凭证等);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各地水利、财政部门在每年汛期前联合行文申报当年防汛岁修项目补助资金;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结合上年度各地防汛岁修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联合下达;省财政厅依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每年将流域性骨干工程、海塘等其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于1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当年工程名录内需要维修养护的具体项目,优先用于流域性骨干工程,并联合行文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上报的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实施内容是今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考核、检查的依据,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 各地水利、财政部门对所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大中型水库(含海岛地区小一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和小型水库、重要山塘的巡查。大中型水库(含海岛地区小一型水库)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全监测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运行调度系统、洪水测报系统、大坝电梯、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防汛设施维护、安全鉴定以及必要的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