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内容分别采取以奖代补、按项目补助、按因素切块等方式分配,具体如下:
农村饮水工程、县级及以下河道保洁分别按照《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浙水农〔2010〕10号)、《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浙水河〔2004〕12号)实行以奖代补。
海水淡化工程、防汛岁修按单个项目核定补助,其中:防汛岁修按项目核定投资实行分类分档补助;海水淡化工程根据核定的运行维护成本高于售水收入产生的差额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其他流域性骨干工程,海塘和省市级河道堤防及沿线小水闸,大中型水库及水闸、泵站、灌区,水文业务,小型水库和重要山塘巡查等,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根据各地水利工程名录中的维修养护任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上年度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上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切块下达,切块资金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
第七条 各地水利工程名录及其维修养护任务具体按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报2012年省安排资金水利项目实施建议计划的通知》要求上报,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对所报工程名录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各市、县(市、区)在已定的工程名录之外要新增工程或因废弃、报废等而减少工程,需在每年的8月底之前上报如下资料:
1.市、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文件;
2.新增工程的管理单位机构设置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批文;
3.新增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测算书;
4.新增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新增工程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增列在工程名录中,在第二年的切块资金中予以考虑。减少工程则从工程名录中删除。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维修养护专项资金:
1.已列入其他专项资金补助重复申报的;
2.当地财政预算不安排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