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1〕28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
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已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库、海塘、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农村饮水、海水淡化、水文业务、钱塘江维护、防汛岁修等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
第四条 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集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