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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
(浙价检〔2011〕31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建设“信用浙江”的部署,推进“十二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开、公平竞争,努力打造“价格诚信”品牌,现就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价格诚信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治本之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建设“信用浙江”的高度,不断增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领导,成立价格诚信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相关部门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坚持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创新求实的原则,认真制定当地价格诚信建设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安排,统筹兼顾,持续推进,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价格诚信建设取得明显的成效。

  二、深化举措,进一步提升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成效

  (一)推进明码标价和价费公示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以明码标价为基础,大力倡导明码实价,巩固完善价费公示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增强交易信息及价费政策透明度,营造诚信、公平的交易氛围。要加强城市和农村明码标价普及推广工作,积极开展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明码标价的专项治理,努力提高明码标价普及率。要继续落实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定,分行业、分系统规范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着重抓好电信、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要按照《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的要求,着力规范降价、打折等价格促销行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局有关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部署,大力倡导和推行明码实价,营造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要继续完善和推行价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丰富公示方式,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保障社会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二)积极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要按照“政府引导、经营者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思路,大力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创新方式,坚持无偿服务、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科学制定标准,严格设定评价程序,扩大参与范围,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提升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品牌效应。要通过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百城万店无假货”、“明码标(实)价示范街(店)”等创建活动,评选出一批诚实规范的价格诚信单位,起到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对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探索实施价格诚信示范单位无举报免检制度,对实施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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