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六)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七)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申报,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名单报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品行良好。
第九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在地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十条 接受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协议包括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七)本协议自市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登记,由接受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一份;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一份;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一份;
(四)实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五)外地户籍实习人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六)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一份;
占国资律师事务所编制的实习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原件;
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