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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水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水权转让对第三方及周边水环境的影响与补偿措施;
  (七)用水管理与用水监测;
  (八)节水改造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有关承诺文件。
  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水利行业有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五条 水权转让双方需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已获得水权的取水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经审查同意后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双方同意的有关承诺文件、意向协议;
  (五)其他与水权转让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权转让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受让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产业政策的;
  (二)提交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并在一定期限未补正的;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水权转让的期限
  水权转让期限原则上划分短期、长期,短期时限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长期一般不超过20年。
  在初始水权分配时,三十年承包责任田的初始水权属无偿分配,该水权在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永久不变,若土地性质发生变化(转让、弃耕)或初始水权人自愿对该水权进行转让后,该永久水权不再受“永久性”的保护,要重新获得水权只能通过转让交易或申请新增水权方式获得。
  第十八条 水权转让计量设备应采用国内较先进的计量设备。
  第十九条 水权转让交易规则由各县(市)政府制定,保证转让交易的严肃性、规范性、公正性。
  第二十条 水权通过水利工程措施转让的,转让费用包括:
  1、水利工程建设费,包括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等费用;
  2、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费用(岁修及日常维护费用);
  3、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当工程设计的使用时限短于水权转让时限时所增加的费用);
  4、为提高供水保障率的成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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