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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的通知

  2.市场化养护。根据杭州市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管理现状,城市照明设施原则上采取市场化养护,以促进城市照明养护工作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3.经常化管养。管养单位要做好经常化管养工作,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养护巡查,定期对电缆、灯具、变电箱等进行专项检查,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完好、整洁。
  4.有序用电。市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有序用电的监管,杜绝危害、扰乱城市照明设施供电和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长效管理目标。
  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亮化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要求,由亮灯监管机构对移交接管后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实施长效管理,确保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完好率达98%,亮灯率达98%;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达96%,亮灯率达98%;月度问题整改率达100%,及时整改率达98%;按照规定时间亮灯,不得擅自启、闭;无擅自纳网等危害、扰乱城市照明设施供电和安全的现象。
  四、设施量核定和资金拨付
  (一)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新增设施量的核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1.新增城市路灯照明及市级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由市亮灯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和统计,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定。
  2.新增区级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由各区亮灯监管机构统计,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市亮灯监管机构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按照审定的照明设施量,分别落实城市路灯照明及市级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运行电费及维护费;区财政部门按照审定的照明设施量,落实区级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运行电费及维护费。
  (三)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考核情况进行资金拨付。
  1.纳入市、区财政资金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按实际用电量分批拨付;对相关单位擅自纳网的城市照明设施所发生的电费予以追缴或抵扣。
  2.纳入市、区财政资金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由市、区财政先按照80%的比例,分季度拨付给养护单位;剩余20%的运行维护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五、附则
  (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前发《杭州市公共部位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管理移交接收规定(试行)》(杭城管〔2009〕207号、杭财基〔2009〕9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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