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
(市城管委、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与接管工作,提高城市照明管理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水平,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亮灯工程的意见》(市委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城市河道、开放式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的城市路灯和市、区级景观照明建设项目。其中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主要包括市级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多功能地道和城市河道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他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等;区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主要包括区级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河道、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他区级景观照明设施等。
  二、职责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界定及监管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路灯照明和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及维护费的资金保障。
  (三)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及维护费的资金保障。
  (四)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有序用电保障,负责对供电设施提供技术支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