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各县(市)要成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办法,及时审核民政部门上报的用款计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付到位,同时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乡(镇、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民政、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和人大、政协、群众代表组成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的受理和初审、日常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二)配备人员,强化救助力量。我地区地域辽阔,农牧区人口居住分散,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管理服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创造良好的基础性工作条件,要重点解决好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86号)要求,地区、县(市)、乡(镇、场)要相应增加工作人员编制,确保有人办事,强化救助力量。乡(镇)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人员,按照不足1万人口的至少配备1名、1万人口以上的每1万人配备1名专干的标准进行增编,保证基层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必要的工作力量。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各县(市)要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增强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努力造就一支素质可靠、作风过硬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各县(市)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务信息建设的总体规划,尽早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化管理,全面改善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定期组织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要在每年年底前,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向地区行署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