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1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吐鲁番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5号)要求,为不断完善吐鲁番地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紧密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确保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分类补贴、动态管理;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政府保障与生产经营企业分担相结合。
第三条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已关闭、破产的困难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和有关政策的说明解释工作;国资部门要做好所监管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和生活补贴发放的组织协调工作;经贸部门要做好所属各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和生活补贴发放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应由财政承担的生活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各县(市)城镇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年满60周岁以上(包括60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老年居民)。
(二)年满60周岁(包括60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以下简称老年“五·七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