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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动物交易市场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动物交易市场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1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动物交易市场防疫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吐鲁番地区动物交易市场防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交易市场防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交易市场是指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确定的动物交易市场。
  第三条 县(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动物交易市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
  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动物交易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及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动物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距离铁路、公路、居民密集区、学校、医院、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厂、化工厂、大型动物养殖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场所内部建筑、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交易区与生活区、行政管理区严格分开,并有一定的距离;
  2、场所进出门单设,并在大门出入口处设置水泥结构的深为0.20米、长宽均为3米以上,能够留置、排放消毒液的车辆消毒池;
  3、有相对封闭、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间;
  4、场所周围砌有高为2米以上的围墙;
  (三)无害化处理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有与日交易量相适应的高温化制炉等无害化处理设备,批处理能力达到日交易量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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