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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动物定点屠宰场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接到报检的官方兽医必须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的要求,在待宰圈实施宰前检疫,经查证验物、临床健康检查符合规定后,回收相关检疫证明,签发统一的准宰通知单,畜主应持准宰通知单进场屠宰。
  经查证验物、临床健康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报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案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宰前检疫结束后,官方兽医必须认真详细的登记统一的宰前检疫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进场时间、检疫时间、畜(货)主姓名、动物种类、动物产地、动物数量、产地检疫证明或者出县境动物检疫证明号码、动物标识佩戴情况、检出患病动物数量、检疫合格动物数量、值班官方兽医签名等。
  第十四条 屠宰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指定专人负责进场待宰动物的登记,并协助官方兽医做好准宰通知单的查验工作。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禁止屠宰无准宰通知单的动物。
  (二)对其经营动物产品的动物卫生质量及消费安全负责;
  (三)不得屠宰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动物;
  (四)发现染疫动物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屠宰场要商定具体的屠宰和检疫时间,对错过屠宰和检疫时间需进场屠宰的动物,屠宰场严禁屠宰。
  第十六条 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屠宰检疫工作需要,应当设置宰后检疫岗位、复检盖章岗位、出证收费岗位等相应岗位,严把检疫关,防止漏检,保证出场的动物产品均为检疫合格。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各检疫岗位应按下列标准配备官方兽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宰后检疫岗位配备2名以上官方兽医,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按照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宰后检疫,监督屠宰场业主对屠宰场的清洗、消毒和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督促屠宰场建立制订各项防疫制度及其保障措施和各项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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