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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动物定点屠宰场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动物定点屠宰场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1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动物定点屠宰场防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吐鲁番地区动物定点屠宰场防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定点屠宰场的防疫管理,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定点屠宰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牛、羊、猪、家禽屠宰场(以下简称屠宰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是指对待宰动物的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屠宰场防疫消毒、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防疫条件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屠宰场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屠宰场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屠宰场必须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距离居民密集区、铁路、公路、公共场所、动物饲养场、垃圾场、风景旅游区、饮水源地、畜产品加工厂3000米以上;
  (二)屠宰场生产区应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且至少相距100米以上;
  (三)有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处置设施;
  (四)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独立设置的待宰圈、屠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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