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工作采取由地直各单位、各县(市)财政局、各行业管理部门推荐与地区财政局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第九条 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机构分为评定机构和推荐机构。
(一)评定机构。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二)推荐机构。按照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由地直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市)财政局负责推荐。
第四章 申报 推荐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会计工作者由所在单位推荐,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其先进事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地区财政局申报有关材料。经评审后产生推荐候选人。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直接向推荐机构申报有关材料。申报名额不超过本单位会计人员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推荐机构应当按照评选标准和条件,对各单位申报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材料逐一进行评审,对拟推荐的候选人应根据其申报材料向其所在单位及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如征求纪检、监察、财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在正式推荐以前,应将经评审产生的推荐候选人基本情况,在本地区或行业内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7天的公示。推荐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各单位向推荐机构申报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6%。
第十二条 推荐机构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当组织填写《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并整理有关材料,向评定机构推荐。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的资格、先进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候选人的事迹逐一进行评比,确定正式候选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的候选人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形成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产生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
第五章 表彰与罚则
第十四条 通过评选获得地区行署表彰的会计工作者,由地区行署授予“吐鲁番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通过单项评选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的会计工作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地区财政局也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