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8日)废止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转发地区财政局《吐鲁番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1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地区财政局《吐鲁番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吐鲁番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全地区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人员素养,增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职业操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1次,或者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单项的评选表彰活动,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推荐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第三条 成立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各县(市)应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或办事机构,根据地区财政局制定的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制定相应的县(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并负责向地区财政局推荐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